吴毅 吴帆|结构化选择: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思考
【本文节选自《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图片来源:中国-东盟农业合作网。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内容提要】本文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是继土地改革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实施的又一场重大变革。这场改变了农村基本制度的运动主要起因于一种刚性的意识形态的设计和引领,其对于人为的政策选择,构成了一种规范力极强的,几近结构化了的理论和行为引导范本,始终影响和支配着整个运动的发展,并且也成为化解运动中各种政策歧见的最具决定性影响力的因素。结构化的选择视角,重新强调了近年来在研究合作化运动中被逐渐忽略了的价值偏好对于行为选择的影响,从而更加清晰地将历史主体对于社会历史悲喜剧的演绎,反思性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 农业集体化 结构化选择 绩效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继土地改革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实施的又一场重大的变革。这场变革改变了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从农民家庭经营向集体化经营的转变,掀起了被历史称作是中国农村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高潮,并完成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综观整个运动的始末,其间,具体的政策虽时有调整,但是由分散的小农经济走向集体化大农业的方向却始终未变,且整个运动步伐日急,一波紧似一波,一浪高过一浪,最终将中国农村送达被称作“人民公社”的大集体经营和组织状态。但是,这场运动的结局,却不似运动的发动者和参与者所共同期盼的“理想社会”和“人间天堂”,而是整个农村、农业和农民径直跌入到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的三年灾难性境地。后来,经过政策调整,农业组织形式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小集体模式,情势始有缓和,但是中国农业却也因此在低效率、低水平的集体化制度框架内徘徊彷徨近20年。直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取代农村集体生产经营的模式,农业生产才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
应该如何看待这段历史,尤其是如何评价作为变革诱因和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早在1981年6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给出了这个问题最为权威性的答案。这个文件对于农业合作化运动有3点评价:第一,无论是在个体农民意愿层面还是社会主义的经济需求层面,农业合作化的方向都是正确的;第二,农业合作化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第三,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工作存在着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总之,认为农业合作化的方向是正确的,成绩是主要的,工作出现失误的原因主要是合作化运动的后一阶段存在着“四过”,简而言之,农业合作化的进程“过快”了。
中央长期主管经济工作的元老薄一波在回顾农业合作化运动时,则有如下总结:
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充分发挥土改所带来的农民个体所有制积极性之后,才去动摇私有制,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作广泛而深入的探索,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至于搞成后来那样千篇一律的集体化模式。
可以看出,薄一波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失足的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新民主主义的长期性,没有照顾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过早”了。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运动的研究基本上就是在以上两大权威性论述的框架内展开的,许多学者都试图将农业合作化运动分做两个阶段,即认为前一阶段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是良性健康的,只是在后一阶段才出现失误,而全然不顾及两个阶段在动机和目标上的高度一致性和前后相继性。于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便集中在出现偏差的拐点在何处,农业合作化为什么会“过快”或者“过早”等问题,这就在实质上给农业合作化运动设置了一个“阶段论”的解释框架。在此框架下,农业合作化和农业集体化似乎是可以分割开来,逐段分析并做区隔处理的两个运动。
但是,当我们将农业合作化运动纳入到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共产主义革命)和建设这个宏观的历史范畴中来考察,“阶段论”在很多问题上就缺乏解释力了。例如,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不是一个必然选择?合作化的目标是否就是集体化?合作化中的“过快”、“过早”等现象是否可以避免?合作化的效能如何?它与工业化的关系又怎样?等等,似乎都不是“阶段论”所能够回答得了的。相反,只有将其视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链条中的一个有机的环节,它在历史发展中的坐标才能够得到清晰的呈现。
本文力图跳出“阶段论”的解释范式,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之上重新来审视和回答以下问题:第一,农业合作化或者说集体化为什么会发生?它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第二,所谓的“过快”、“过早”现象能否避免?第三,如何重新评价和看待合作化的效能?它与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又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将合作化和集体化视作一个从目标到内容都高度一致的整体,因此,合作化和集体化这两个词也就是等值,并且可以进行互换的。
本文采取历史社会学的视角,着眼于历史时段基本支配逻辑的探讨。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尽管也存在着若干进行社会改造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50年代中国农村的合作化运动却主要是一种刚性意识形态设计的产物,这种刚性意识形态对于人为的政策选择,构成了一种规范力极强的,几近结构化了的理论和行为引导范本,始终影响和支配着整个运动的发展,并且也成为化解运动中各种政策歧见的最具决定性影响力的因素。与这种刚性意识形态支配下的“结构化选择”相比较,其他影响合作化的因素,包括工业化对于合作化的提速等,都是第二位的,并且只有有助于巩固这一结构性因素本身才能发生作用。
结构化选择的视角,意味着要重新深入分析近些年来逐渐被忽视了的意识形态因素对于人为政策选择的影响,重新强调价值对于行动的主导作用,重新注意主体对于历史的塑造,从而使我们更加清楚地透视思想与历史的关系。而且,我们还认为,相较于 “阶段论”的解释框架,结构化选择的视角更加有助于整体性地理解曾所发生的历史,发掘从互助组到合作化再到集体化之间的连续性过渡关联,也有助于廓清并不实际存在过的路线纷争的想象,从而更加清晰地将历史主体对于20世纪下半叶中国农村社会悲喜剧的演绎,反思性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二、先在的理论与刚性的范本
农业合作化运动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创举,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来看,它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和现实范本,应当被视作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关于农业改造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因此,当我们要回答中共为何选择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集体化”这一改造和发展模式时,就必须首先考察农业合作化理论是如何发端与发展,又是如何被中共所接受,从而最终成为新中国农业改造与发展目标的。
这就首先必须要溯及近代以来欧洲社会产生的合作思想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理论。一般认为,近代欧洲合作制的思想产生于产业革命以后,其基本的背景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在农业领域,各种产前、产后合作,特别是加工、销售和流通领域的合作也开始流行。而关于农业合作制的各种主张,也相应地成为此时各种社会主义思想流派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业合作思想是以最终追求土地的公有制为基础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长期生活于19世纪的英国,一方面,他们见到了由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而进行的圈地运动使得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另一方面,又看到了机器化大生产的农场经营方式优于小农个体经营。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马克思提出土地国有化的主张:“我确信,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马克思认为,土地国有化不但可以保证土地集中起来,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保证小农免于剥削。因此,马恩主张将大地产收归国有。在《论土地国有化》中,马克思写道:
1868年,在布鲁塞尔代表大会上,我们的一位朋友说过:“科学决定小土地私有制要灭亡,正义则注定大土地所有制要灭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必须或者成为农业协作社的财产,或者成为整个国家的财产。未来将决定这个问题。”与此相反,我认为,社会运动将做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
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
只有对于大土地占有制,事情才十分简单。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毫无掩饰的资本主义企业,因此我们就不可能有任何怀疑。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人数众多的农村无产阶级,因而我们的任务是很清楚的。我们的党一掌握了国家权力,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
而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现在已经在这些土地上耕种的且已组织合作社的农民。这种设想,无疑成为其后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土地改革的理论缘起。
对于个体小农经营,马克思认为:
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生产资料无止境的分散,生产者无止境的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于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
应该说,马克思在这里看到了土地细碎化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弊端,主张集约和规模化经营。但是,如何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他们却认为不能采取像对待大地产占有者那样的方式,“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改造小农”的思想,改造的方式是通过组织合作社。马克思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占有,但不是通过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对于合作化的组织方式,马克思与恩格斯设想过很多种,比如丹麦社会党人所采取的按土地、生产工具、劳动力入股,把小块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的方式,或者类似于传统俄国公社那种按照亲属关系组成的劳动共同体。但上述这两种方式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而马恩设想的合作社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最后直至完全公有制的一种形式。甚至农业的合作化只是一种手段,共产主义社会才是终极目标。对于这一点,恩格斯曾明言:“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的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换言之,合作社发展的前景就是要把小农土地私有制转变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农民协同劳作。可见,虽然在对待小农私有制和资本家大地产的手段上不一样,但就其最终归宿而言,却别无二致。由此也可以看出,马恩有关农业合作化的思想与一般西方农业合作化的思想基础不同,它是直接指向公有制的。在这个意义上,说马恩的合作化理论内含了集体化和国有化的目标,是不会有错的;说马恩关于农业合作化的设计本身就包含着后世所实践的集体化和公有制取向,也同样是确定无疑的。
不过,在“改造农民”,小农通过合作化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却强调要有耐心。“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如果小农)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不过,这些论述虽然注意到了小农经济走上集体化道路是一个长时段的过程,但是其暗含的导向仍然是合作经济优于个体经济,合作化仍旧是改造小农经济的方向,且其最终目标也仍然是 “从私有基础上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到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
无疑,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业合作化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两个可以被称作是充满着“现代性”特征的信念之上的。一是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要优于小地块经营,大生产要优于小生产,大有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因此,规模化是现代农业的方向;二是公有制要优于私有制,强调土地的集中要以公有制为基础,要以土地的公有制代替土地的私有制。马克思指出:“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它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并将使现代化学上的发现和力学上的发明在生产中得到充分的利用。”这样,马克思、恩格斯这种充满极端现代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就为此后世界范围内的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农业改造和发展理论奠定了基础。这个基础有两块基石:农业的生产规模越大越能提高生产力,小块土地最终要走向联合;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收归国有,才能使个体农民免于被剥削。实质上,马恩的农业合作化理论已经含有“一大二公”的思想了,只不过,在他们所处的时代,按其理念所塑造的政权并没有出现,因而其合作化理论也未付诸实践,对于其效果,自然也就不可能做出任何实际的检验。
十月革命以后,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在俄国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者终于有了一个实现理想的舞台,必然将农业合作化理论付诸实践。列宁赞同马恩的看法,认为小农经济是没有出路的,“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中,小农的自然经济只能混一天算一天,慢慢地被折磨死,绝对不会有什么繁荣”。而俄国是一个传统农业经济占主体的国家,小农人数众多,在农村本身就存在很多买卖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之类的自发合作组织。基于这种现实,列宁主张废除土地私有制,并且将各种合作组织收归国有,从而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农民合作化——这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第一步。但是,1918年夏天随之到来的战争中断了上述进程,俄国转而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有3个核心内容:一是禁止商品流通,生活消费品实行配给制;二是全体农民实行义务劳动制;三是余粮征集制。虽然这些做法是为了应付军事需要,但是却似乎更加符合社会主义的目标,因此,列宁一度决定借战时共产主义的施行,建立更大规模的“共耕社”,从而实现农业的全面国有化。但结果却是很快引起富农不断地暴动,粮食大面积减产,通货膨胀上升。列宁不得不承认,各级公社组织多数办得不好,“还处于名副其实的养老院状态”,这一时期的集体农庄“是一些松松垮垮的单位”。鉴于此,列宁承认自己在经济政策上犯了错误,他说:“我们原先打算(或许更确切说,我们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假定)直接用无产阶级的国家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于是,列宁放弃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而实行新经济政策,承认土地的私人经营,放开商品流通市场,其实质是农业社会主义尝试受挫后,向小农经济的回归。列宁由此认识到,在俄国这样小农经济占大多数的国家里,改造小农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改造小农,改造他们整个心理习惯,是需要经过几代的事情”。
遭遇挫折后,列宁在理念与现实之间做出了更为务实的判断,但是这对于整个改造理念而言,却只是一种暂时的妥协,因为无论改造小农的过程需要经历多长时间,最终的目标——土地的全面国有化、大规模的共同生产是没有任何变化的。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并不代表列宁认可土地私有制与小农经营,恰恰相反,新经济政策始终只是一种过渡,是一种向社会主义全面过渡的手段,因为“农民既然是劳动者,他就趋向于社会主义,宁愿工人专政而不愿资产阶级专政。农民既然是粮食出卖者,他就趋向于资产阶级,趋向于自由贸易,即退转到‘惯常的’旧有的‘历来的’资本主义”。基于这种“农民具有两重属性”的看法,列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压制农民的“资本主义属性”,通过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来发挥其“社会主义属性”。直至去世前一年,列宁还在病中口授了《论合作制》一文,反复强调合作社是一种引导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手段。与马恩强调生产领域的合作不同,列宁还兼顾其他领域的合作,尤其在流通领域,列宁认为这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俟条件成熟、生产发展、农民觉悟提高以后,再开展生产领域的合作,直至走向实现共产主义农业的终极目标。
列宁的继任者斯大林奉行新经济政策直至1927年,此后便逐渐走上农业集体化的道路。这是因为,当苏联的经济情势缓和以后,党内高层并不满足于缓步渐进地建设社会主义,尤其是新经济政策跟他们当时所认为的社会主义的许多原则相抵触。新经济政策鼓励了小生产者的积累,使得农村中出现分化,逐渐产生越来越多的富农。这一在今天换一种眼光也许就会被视为正常的分化,在当时却让苏共的最高领导层越来越难以忍受。
早在1925年,苏共党内的左派理论家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就认为:“贷款给农民,必然增加富农,在政治上破坏了无产阶级的权力。”换言之,在“新经济政策”框架下的经济发展已经触及到苏共的政治底线,分散经营的小农及私有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构想格格不入。因此,如果能找到一条更符合社会主义属性,并且更为快捷的道路岂不更好?因此,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在他那本被视作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经典著作《新经济学》中,提出了“超工业化”的理论,这一理论对其后的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基本观点是:
首先,苏维埃俄国的命运取决于迅速实现工业化。为此需要有一个庞大的投资计划。依靠国营工业部门内部的盈余、按照市场关系进行“正常的”积累过程太慢了,必须加速这个过程,进行“异常的”积累。资本主义有一个原始积累过程,社会主义也有一个原始积累过程。在俄国这样的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只能靠剥削小农个体经济的办法进行。因此它需要通过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从农民那里把大量剩余价值向工业部门转移……社会主义国家在这里的任务不是从小资产阶级生产者那里拿得比资本主义从他们那里拿得更少,而是拿得更多。
这里包括了3个层面的内容:其一,依靠“新经济政策”走向社会主义道路不可取,因为发展太慢;其二,建设社会主义首先要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而发展工业的资源来源必须依靠“内殖民”的方式,即向农业索取;其三,经济上不能依赖于市场,而是要强计划干预,以达到在工农业两大部门之间实现剪刀差式的不平等交换。因此,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是农业集体化的积极鼓吹者。虽然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斯大林一度联合布哈林排挤了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但是从斯大林几年以后的做法来看,他其实是完全接受了普氏的理论。毕竟,这种“跨越式发展”的理论看上去不仅比新经济政策更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与目标,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较为迅速地建设社会主义,而不像列宁所说的那样“需要几代人”的时间。可以想见,如果存在一种发展方式,能够让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们亲眼看到理想的实现,那么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它的。
于是,当1927年和1928年连续两年出现严重的粮食收购危机后,苏联就启动了集体化的进程。在斯大林等苏联领导人看来,造成粮食危机的根源在于新经济政策导致农业生产过于分散,生产力过低,满足不了工业化的需要,以及新经济政策促使私有制的发展,导致了农村中阶级敌人的复辟。所以,问题的解决之道便在于依照大生产优于小生产的理论,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全面集体化,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相较于列宁的合作社思路,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理论主导型更强,实质上是国家强力将农民组织起来,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来支持发展工业。对此,薛汉伟认为:
集体农庄所有制也并非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是为了实现赶超战略,不得不选择把农业剩余作为提高资本积累能力的主要手段,不得不设置工农业剪刀差。这种制度安排,便于解决粮食收购;便于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生产,不能因为剪刀差造成务农比较效益差而放弃农业生产。
尽管如此,在当时的领导人看来,这也不等于就是想要故意牺牲农业,反而他们倒是真心地相信农业在集体化模式下能够取得远比小农经营更大的发展,也因此能够对工业化作出更大的贡献。所以,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理论被认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农业合作化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至此,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形成了一个完整、刚性且不容置疑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体系。这个体系至少包含3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在农业生产和组织形式上,公有制优于私有制,大生产优于小生产;二是要逐渐改造小农,引导他们走上合作化道路,并最终实现全面的集体化;三是农业要为工业发展提供资金和资源,工业化完成以后,可以反哺农业,二者的发展相辅相成。这3个方面的内容,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改造与发展理论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接受。在实践上,这些国家又纷纷以苏联为师,采取了“合作化—集体化”的农业改造模式。
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前,基于对社会主义目标的信仰,最早在1927年4月底的五大即已经接受了以苏联为师,在民主革命胜利后走农业合作化道路的主张。1943年,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也说:
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办法,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只不过,这一改造的大规模实施要等到民主革命胜利以后。而在这之前,则如刘少奇在一次党内报告中所说,“过早的采取社会主义政策是要不得的”(毛泽东当时也插话说:“到底何时开始全线进攻?也许全国胜利后还要十五年。”)1949年6月,刘少奇在党内报告提纲中明确写道:
只有在经过长期积累资金、建设国家工业的过程之后,在各方面有了准备之后,才能向城市资产阶级举行第一个社会主义的进攻,把私人大企业及一部分私人企业收归国家经营。只有在重工业大发展并能生产大批农业机器之后,才能在乡村中向富农经济实行社会主义的进攻,实现农业集体化。
可见,对于新中国农业社会主义的前途,中共领导层是早有共识的,即待条件成熟以后(当时认为要经过一个新民主主义经济时期,预估15年左右),遂逐步引导农民由合作化而致集体化。
综上所述,新中国的农业集体化前景是早有所本的,其不仅有马列先在的理论做基础,更有苏联范本做榜样,这一理论和范本在当时是如此让人不容置疑,已经作为对于未来社会的最为基本的信念而深深扎根于中国共产党的理论纲领之中,致使其关于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被指向一个经过预先设计和规划的理想目标,或者说它就是一个迟早要等待着去兑现的革命承诺。有了这个视野,那些在当下的研究中认为如果领导人不同,中国在当时的选择道路就可能不同的观点,或者仅仅从现代化赶超战略的角度去解释农业集体化需求的理论,就需要重新作出探讨。
三、结构化的目标和过程
如上所述,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不仅仅是有关农业的经济政策输出,而是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明确目标取向和价值色彩的宏大的社会改造工程。因此,纵观整个5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实践,土地改革之后的“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实质上是一个系列性社会变迁的整体,都应该纳入到“规划性”农业改造的版本内来理解,即或其中某一个阶段看似不是最初规划的产物(如人民公社的突然出现),但却并没有从根本上脱离开预先设定的“剧本”,而毋宁说是对这一“剧本”的补充。因此,那种将每一个阶段割裂开来评价,并继而判定一个阶段正确,另一阶段则是错误或发生了偏差,显然是缺乏宏观的历史大视野。有此思路,我们就不难发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并不是在某个阶段正确,某个阶段走上了歧路,而应该认为它走的其实是一条早就已经被高度结构化了的主观预期之路。只要这一高度结构化的框架本身不被突破,它便不会因为领导人的认识和个性差异而表现出什么根本性的不同。
土地改革是这场运动的起点。按照原先的设想,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要经历一个经济发展时期,才能开始发展合作社经济。毛泽东最初的态度也十分明确:
我们必须谨慎,不要急于追求社会主义化,合作社必须发展,但合作社不能很快发展,大概要准备十几年功夫,因为中国文化落后,要长期稳健地进行。凡有害的,要加以限制,凡无害的,要加以利用。如果希望搞社会主义,太快了,会翻筋斗。
刘少奇也曾表示:“采取社会主义步骤,少则十年,多则十五年,二十年恐怕不要。”然而,土地改革以后的一些新情况,却使得中共高层的这种共识开始消解。
这便是中共党史研究都要提及的东北和山西等地的新动向。1948年底东北完成土改后仅仅一年,农村中便又出现新的分化,一部分农民开始发家致富,甚至出现了党员雇工;另有一小部分农民则沦为新贫农,原先的农业互助组织也出现涣散甚至解体。同样作为老区的山西,情况更是如此。如:1947年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3.4%,1948年下降为63%,1949年降至55%,1950年更低至27.7%,个体农民在经济情况好转以后,普遍具有“单干”倾向。“不组织起来也能发财,我单干打的粮食比互助组更多。”“我有马和牛,雇上一个工多随便,叫他做啥他就得做啥,互助组哪能这样随便。”“买房买地就是发家致富,就是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不仅仅是普通农民,甚至党员干部也具有这样的心态:
山西襄垣县的一个党支部书记公开宣称解散党支部,他说:“我们支部参加了抗日、打老蒋,现在分了地,日本、老蒋都打倒了,任务完成了,所以我们的支部宣布解散。”在湖南,许多乡村干部“请长假”,辞职不干,有的甚至不等上级批准,就卷铺盖走人,造成乡村工作无人管的局面。其中一个乡的支部书记李四喜,土改分了田之后,一心想回家种田,不去开会。他说:“我一生受苦没得田,现在分了田,我已经心满意足了,还要干革命干什么?”土改后农村干部的这种思想,有相当大的普遍性。
其实,在今天看来,这些情况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相较于经过政策宣传和阶级教育灌输给农民的“社会主义理想”,一点一滴积累财富的经济理性无疑更为农民所熟悉,加之个体有勤懒、能力有差异、机会有好坏,在一个小农私有制的环境中,出现分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是农业生产有发展的表现。所以,薄一波后来也承认:“土改后的农村出现两极分化是难以避免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两极分化的出现,虽有消极的一面,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主要还是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小农社会中,互助本来就是一种始终都存在的现象,需要时互助,不需要时散伙,当生产发展、工具齐备、个体农户有能力独立应对农作活动时,互助的解体便是极其自然的事情,其聚合与分离未必有什么政治上的意涵。
问题在于,贫富分化与互助组织的涣散却与中共对农业合作化的道路选择相冲突。对于具有“双重属性”的农民,虽然政策允许其私有性的一面存在,甚至在政策上也要特别强调保护其小私有的属性,但是在改造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先定的情况下,只有发挥其“劳动者”属性,抑制其“私有者”属性,才从根本上符合党的意识形态要求。民主革命胜利后被称作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敌对势力的消失,更是容易使这种在过去看来是需要争取、团结和保护的“小私有性”不知不觉之中便被平移到被改造,至少是需要被引导的位置上。由此,即可以理解为什么东北和山西等地的地方党领导要有所动作。事实上,东北,尤其是山西在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上先行一步,不过是反映了党内一种有代表性的顺势而动的思想倾向,尽管这种倾向与中央既定的新民主主义农业方针相抵触,而可能被视为操之过急,但在新民主主义价值只有“寄生于对社会主义的信念之中”,“其所有的理论、政策,因为与社会主义有关才有意义”时,到底是继续执守于现有的政策,还是因势利导,顺势而上,便出现了见仁见智的不同认识。
由此,我们也才可以理解当刘少奇和薄一波等人反对山西的做法,想固守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与策略之时,毛泽东会调转身去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毛的这种转向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分歧,实则反映出了此时新民主主义已经呈现出来的究竟“在路上”还是“在桥上”的模棱两可。
如我们所知,毛泽东的主张占了上风,刘少奇等人很快被说服。分歧如此快的了结固然与毛泽东的地位和威望有关,但谁又能确证其不是“理更直”,“气更壮”的结果?刘少奇的理由很现成,一是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都要保持富农经济,二是农业集体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业化基础,主张先工业化,后集体化,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毛泽东的理由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毛泽东这个看法是否有道理,俟后文详述。但从毛和刘的主张来看,在当事人看来可能也算不得什么大是大非之争,更扯不上不同路线之间的争斗,反而是毛的主张极有可能被视为一种理论上的创见。这从刘少奇等人很快就被说服也可以得到佐证。毛与刘等人的分歧毕竟不在于要不要走合作化—集体化道路,而在于何时、在何种条件下开始采取实际的社会主义步骤。问题只是当刘少奇等人仍然在恪守昔日共识之时,毛泽东却有了新的想法,他突破了先工业化再集体化的苏联模式,期冀以合作化去形成新的生产力。既然全党都认定要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要将私有化的小农经济引导向社会主义,既然私有经济既要保存又要限制,既然现实情况中出现了与预期相反的 “资本主义”因素,那么,发挥共产党人的主观能动性,因势利导地做出政策调整,将合作社发展早一点,快一点,以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由非社会主义向社会主义的逐步发展,又有什么不对或不能接受的呢?其实,只要在现有的理论路径之内,就必须要承认毛泽东的主张是更容易取得主导地位,并容易表现出更强说服力的。理解了这一结构化的因素,便不难理解毛刘意见的重新统一,也就更能够理解紧接着就要到来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何始终会存在自我加速的内在动力——因为它始终将农民个体发家的正当愿望视为对社会主义的一种阻碍而力图要加以阻止。所以,在接下来的历史中,我们也才能够看到为什么合作化运动中屡屡出现“冒进”,而对其调整和“刹车”的成效往往不大,反倒是各种“反‘反冒进’”,甚至于一浪高过一浪的跃进会成为历史的主弦律。在这里,我们当然不否认人的主观选择对于历史的重要影响,但也应该看到结构化因素对于人为选择的限定,而意识形态的刚性立场,则无疑就是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一种十分强固的限制力量。
与之相关,在这样的结构性压力下,由中央到地方的政策变形就几乎总是一定的。既然中央认定集体化之路存在着先进与落后、低级与高级的差别,那么在中国的压力性政治体制下,地方各级官员自然都会争当先进,避免落后。由此,越到下层,“冒进”的能量就越大,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何合作化运动中基层的热情总是高涨。这种状况也影响到毛泽东对形势的判断,可以说,当时地方干部甚至群众的热情与最高领袖强烈的政治期许实际上是相互影响、相互激荡,共同构成一股奔向理想主义(空想主义)的大潮的。因此,从这个视角去审视农业合作化运动,那种“过快论”和“过早论”的评价就可能有某种事后诸葛亮的嫌疑,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快”和“早”并非简单地由于工作作风所致,也并不仅仅是因为最高领导人的头脑发热,而是强烈的政治信念和政治期许使然。在这样一种前提下,不仅仅合作化—集体化的方向是确定无疑的,甚至其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在上述结构性因素的压力下也暗含某种不断自我增大的趋势。
既然合作化道路本身就包含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倾向,那么对于其速度和规模的追求,自然就容易与是否坚持社会主义相挂钩。毛泽东曾经说过:
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这件事看作极为重要的事情。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资本主义道路,也可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会主义,那就要两头落空。
这表明了社会主义道路和农业合作化是捆绑在一起的,如果在农业合作化的问题上稍有保守,就有可能被视为是反对社会主义道路,这在当时是谁都背负不起的政治责任。翻检一下有关材料,这种情况在基层的合作化运动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一些中农不想入社,当地村干部责问他们:‘你是什么思想?’‘不入社是什么脑瓜?’‘现在不参加,将来社会主义时再参加,要写坦白书。’”“只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才是新道路,其他的都是旧道路”,有些区村干部提出了“组织起来消灭单干”、“谁要单干政府来见”的口号。“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条路,看你走哪一条。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在桌子上签名入社。”“咱村就这两个社,你愿入哪个,自由选择,不入这个就入那个,反正得入一个。”可见,虽然表面上是否参加农业合作社秉承的是自愿原则,但实际上农民已经主动或被动地裹挟进在姓“资”还是姓“社”之间二者必取其一这样一种强大的政治气场中去了。在此种压力之下,相当一部分群众实际上是被动入社的,所谓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实质上是总体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压力下的产物,按照现在的话来讲,就是一种“被积极”。
如果我们将农业合作化放到当时国际共运的大环境中,尤其是中苏关系的角度来考察,还会发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加快和追求大规模,与当时社会主义阵营内部的矛盾也有关系。根据沈志华的研究,在斯大林逝世以后,毛泽东在社会主义阵营里的威望空前提高,中国在发展中实际上存在着和苏联暗中较劲的情况。尤其是1957年中苏分歧扩大以后,中共更需要一些创举来维护其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地位,而人民公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既然在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上中国和苏联都秉承同样一套理论,既然公有制优于私有制,大生产优于小生产这种理念已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普遍接受,那么“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就当然优越于规模与公有制程度都要小一些的苏联集体农庄。这样,甚至当时一些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也认为中国的人民公社才体现了更为先进的社会主义,于是有放弃苏式集体农庄,转而学习中国,试办大公社者。而中苏之间围绕人民公社问题展开论战的焦点,也是谁坚持社会主义,谁又违背社会主义,可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量之大。
此外,如第二部分所述,社会主义国家在走农业合作化的同时,还要兼顾工业化。所以,如许多研究已经指出的那样,工业化战略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也是极深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展的1953年,毛泽东就说:
我国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生产水平,现在是很低的,而国家对于这些物资的需要却是一年一年地增大,这是一个尖锐的矛盾。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
这个问题,苏联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是曾经遇到了的,苏联是用有计划地领导和发展农业合作化的方法解决了,我们也只有用这个方法才能解决它。
这说明,推动合作化的确也含有支援工业化的考虑。跟苏联相似,中共在处理工业和农业的关系时,实质上是优先考虑工业,要求落后的农业来适应高速发展的工业。问题在于,在一个农业发展水平低的国家里,要求农业支援工业,从理论上看其实只有两条道路:一是组织大规模的商品化粮食生产,如西方和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那样;二是国家对于农业的强力介入,既然新中国已经否定了第一条道路,那么可以选择的也就只有第二条道路,但这就势必要加强对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控制。再例如,按照苏联的范本,利用工农产品之间的剪刀差向农业索取资源,在一个开放的农产品市场环境中,类似于苏联1927年、1928年那样的粮食收购危机也将不可避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加快农民的组织化进程,即搞农业集体化。因此,随着1953年的粮食供应紧张及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集体化的进程大大加快就不足为奇了。
新中国建立头几年,国家掌握粮食,以征为主,以市场收购为辅。来自公粮征收和市场收购的比例,1951 ~ 1952年粮食年度为61:39;1952 ~ 1953年粮食年度为56:44。小农一方面自用增加,一方面为了防备灾荒,纷纷把余粮储备起来,也有农民把余粮囤积起来待价而沽,因此国家控制的商品粮并没有随着粮食的增产而相应增加,反而下降了。粮食上市量及征收公粮占粮食总产量的比重,1951 ~ 1952年度为28.2%,1952 ~ 1953年度下降到25.7%。征粮比例下降的原因,一方面当然是因为收购价低,农民惜售,但是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土改消灭了地主租佃制,切断了商品粮供应的源头,而这原本正是大宗商品粮食供应的主体。换言之,旧有的粮食供应机制被摧毁,新的机制又尚未建立起来,到1953年,粮食危机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于是,主管全国经济工作的陈云在中央研究“统购统销”的会议上就有了那句现在每每被研究者所引用的关于“一担炸药”的比喻:
我现在是挑着一担“炸药”,前面是“黑色炸药”,后面是“黄色炸药”。如果搞不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又可能反对。两个中间要选择一个,都是“危险家伙”。现在的问题是要确定把粮食买到,如果办法不可行,落空了,我可以肯定的讲,粮食市场一定要混乱。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情。
而毛泽东在听完陈云的谈话后发言:
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说过农民一切都是好的,农民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一面。农民的基本出路是社会主义,由互助合作到大合作社(不一定叫集体农庄)。现在是“青黄不接”,分土地的好处有些农民已经开始忘了,他们正处在由个体经济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时期。
毛泽东在这里又提及到农民的两重属性,而他此时无疑坚定了要抑制农民私有属性的想法。于是,国家随即关闭了粮食流通市场,全面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反过来,统购统销又极大地加快了农业合作化的进程。杜润生对此有一段精辟的论述:
(统购统销的后果)反过来影响合作化和集体经济的运作,导致集体经济在许多方面成为控制农民的工具。在农民眼里,它已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为了保障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数量,不得不控制播种面积;为了维护集体生产,不得不控制劳动力;为了控制劳动力,又不得不限制各种家庭副业和自留经济,以至于上升到“割资本主义尾巴”,发展到学大寨的“大批判(资本主义)开路”……在粮食收购上,本来没有打算学苏联“余粮收集制”,可是后来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同样的做法。
总之,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目标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在实践上又受到诸多结构性因素的制约,这无疑是影响其发展的最为重要的背景。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领袖的主观偏好与选择才发挥作用。所以,即使历史没有呈现出像毛泽东那样讲求一个接一个趁热打铁,中间不使冷场的不断革命,而是像刘少奇那样讲究阶段的稳定性,像邓子恢那样务实,从而可能避免大起大落的悲剧,但是我们也很难想象不经历持续性的深刻危机,刘、邓等人会有可能突破包括刚性意识形态在内的结构性因素的限制,而开创出一片改革开放、另起炉灶的新天地。事实上,刘少奇在1956年9月15日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还具体提到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这样一条农业合作化发展道路,并充分肯定了“这种逐步前进的办法是适当的”。这也说明,作为一代新中国的缔造者在这个问题上是有高度共识的。正是这种共识,成为诸如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这样的战术分歧最后均能够被化解的最为基本的原因。尽管这种化解有可能是一种并非和风细雨的说服,而是充满着权与势的张力,但当事者却终归不会因此而影响到对基本理论和目标的动摇。
毛泽东1958年亲自编纂了一本《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在此书的按语中,他这样写道: “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在社会经济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期,尤其是这样。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严重的思想和政治的斗争。”毛泽东的这段话,也许已经或明或暗地表明了这种权与势的张力,但是谁又能说它不是十分恰当地给农业合作化运动下了一个最好的注脚呢?
四、低下的绩效与不足的支援
在农业合作化理论的信奉者和实践者那里,农业合作化具有改造小农经济的落后状态、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巨大功能。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发展“一大二公”组织化经营的大农业,理应比传统的小农经济更加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在这个前提下,合作化也就更加有利于为工业化提供资金和资源积累。持“阶段论”观点者,也正是从这两个角度来论证合作化的基本优越性的,他们坚持认为土改之后至完成集体化之前(大致的时间段在1952 ~ 1957年),农业合作化运动确实产生了预期的效果,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也因此自然就支援了新中国的工业化。那么,应该如何来看待这种观点呢?我们认为,以上论断实质上涉及到合作化运动与农业生产力发展以及合作化与工业化的关系这样两个问题,因此,这里也分别予以考察。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以下是3组反映合作化时期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较为权威的数据。林毅夫的研究表明:“合作化的进程在其初始阶段无疑是成功的。它没有遭到农民的有力抵抗,进行得相当平缓。尽管在1952年到1958年间,人口增加了14.8% ,但以 1952年价格衡量的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7%,在同一时期谷物产出增长了21.9% 。”根据黄少安、孙圣民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定量分析,在1950 ~ 1953年,农业总产出的增长率约为10.94%,1954 ~ 1956年,该值为6.15%。而吴承明测算出1949 ~ 1951年的人均粮食产量为447斤,1952 ~ 1954年为528斤(比前3年增长81斤),1955 ~ 1957年为551斤(比前3年增长23斤)。这些数据虽然统计口径不同,但我们可以据此论断: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农业生产力确实得到一定的发展。
但是,问题在于影响农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我们又如何去证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就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功?我们认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与农业合作化运动存在着相关关系,但未必就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发展其实是在经历了长期战乱以后的恢复性发展,与制度选择关系不大。一般而言,从大乱到大治,经济都会有一个恢复期,这种情况不仅新中国成立以后是这样,历史上也每每如此。1937年至1949年,中国基本上处于连续的战乱状态,战争区域又涵盖了主要的农垦区,因而对农业生产的破坏性极大。新中国成立以后,大规模的战争停止,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农业生产必定会有一段较快的恢复期,所以不宜将此一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过多地归因于某种制度的因素,否则许多事情将不好解释。比如,上文中所提及的吴承明在同一篇文章中测算出的1822 ~ 1833年的人均粮食产量为558斤,1924 ~ 1929年的人均粮食产量为578斤,均高于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同类数据。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农村改革研究部门也对20世纪上半叶的农业发展做过研究,对粮食生产涨落的分析也持同样的观点:
20世纪上半叶中国粮食变化趋势基本上是上升的。在总的上升趋势中有两个下落点,即抗日战争(其间粮食产量最高的1939年仅相当于1936年的75%)和解放战争(1949年的粮食产量仅相当于1936年的82%)……这两个时期的下落并不是因为经济原因所致,而是由于战争的摧残。一旦这些不正常的外生因素消除后,情况马上就得到了扭转。
对上述观点做进一步的引申可知,虽然1952年之后粮食总产量达到了1936年的水平,并在其后的1953 ~ 1958年间继续增长,但是以1921年至1936年粮食产量持续15年增长的经验来看,合作化时期粮食总产量的增加应该还是受到了“和平红利”的大幅影响。而且,考虑到战争结束后大量青壮年转化为劳动力,劳动力投入的增加也会影响到粮食总产量,是故用上面提及的合作化时期的人均粮食产量与新中国成立前某些时期的数据相对照,也许更有实际的意义。秦晖则以劳动生产率为指标做了更为细致的分析,他指出,以劳动生产率计,1921 ~ 1936年间,中国每个农业劳动者生产粮食(即劳均产量)增长了35.2%,高于粮食总产量的增长。1936年的劳均产量为1725斤,比1951年还要高出14.3%,而1966年中国农业劳均产量为1162.8斤,远比1936年低,1975年劳均产量为1931.5斤,比1936年高不了多少(而这一时期的农业科技条件已然不同于1936年)。1966年和1975年都不是农业生产上的特殊之年,属于集体经营的常态时期,由此可以反推,即便是去掉1959年至1961年这3年特殊时期,1952 ~ 1958年的农业劳均产量也未必就一定会比1936年高。而根据文惯中的计算,除了1952 ~ 1957年间中国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有过一个增量极小的上升以外,整个1983年以前的农业集体化生产率都明显低于1952年个体农业的水平。所以,我们可以说,农业合作化或者说组织化的农业经营方式并不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
而且,由于农业合作化在各地区发展进度并不一致,从1951年到1957年,在全中国范围内,小农私有制、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这几种形式几乎同时并存,根据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大生产优于小生产,组织化程度越高,生产力发展越快,那么随着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率的增长理应加速,可是从上文引用的黄少安、吴承明等人的数据来看,1954年至1957年的农业生产力发展增速却明显低于1951年至1953年。叶扬兵则把合作化运动分作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3个时期,分别研究其经济效益,得出的结论是高级社的生产绩效不如初级社与互助组。综合以上的研究,我们可以推断:在总体的农业增长量中,互助组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率是要高于高级社的。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农业组织化程度越高,其效能越低。武力的研究指出:“根据抽样调查,1955年合作社的人均产值为91.8元,人均产量812斤,粮食商品率达到32.1%,……(劳均)产值为191.3元。而1956年合作社的人均产值为83元,人均产量687斤,粮食商品率为27%左右,……(劳均)产值为166元。”1956年全国基本实现合作化,但正是在这一年,农业生产效益却下降了。
如果运用同期数据进行比较,我们还会注意到,合作社的生产效益(主要是早期初级合作社)确实比单干的平均效益略高一些,但那是受到许多外部因素影响的结果,而这里的外部因素主要是指国家对合作社的经济和政策扶持。以1954年为例,“全国社员户的每户农业总收入为904元(包括借贷收入,下同),同期单干的贫农为488.7元,中农为774.4元,富农为1297元,社员户似乎高于中农水平”,但是,此一时期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和资金支持的因素不可忽视,“1954年合作社社员户户均生产投入为314.9元,而贫农为103.1元,中农为178.3元,富农为303.1元”。社员户用比单干富农还高的生产投入才换得比单干中农略高的收益,投入与产出比不能算高。再加上这一时期的初级社一般都是由原来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互助组转化而来,因此在合作社普及、国家特殊政策兼顾不到的情况下,其效益自然反不及小农个体经营。
综上所述,可见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农业方面的效能并没超过传统的个体农业,并且随着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其效能反而在不断降低。那么,为什么农业合作化的组织程度越高,其效能反而越低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在互助组阶段,农民还保留着对土地的私有权,可以享有土地的全部收入,在互助的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对所在土地上的劳作者有十分严格的监督,因为这种监督的指向是明确的。但是从初级社开始,农民以土地入股,共同劳作,按照土地的比例分红与分摊支出,当群体劳作的时候,作为个体,无法再有明确的监督对象,且随着初级社规模扩大,社员人数增多,责任更为分散,就更无法实施有效监督。至于高级社,剥夺了社员的土地分红,相互监督的激励机制荡然无存,很自然就产生了经济学上所说的“集体无效率”和“搭便车”等现象。其实关于这一点,古人早就有过总结:“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 (《吕氏春秋·审分览》)
其二,初期的合作社具有比较高的效率,是因为这些社原来的生产基础好,管理者能力强,由基础好的互助组升级而来,且得到了党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可是,一旦合作社的数量猛增,管理者的素质良莠不齐,就会导致内部管理混乱。邓子恢就曾经指出:“合作社不能一下子发展那么多,那么大,没有那么多干部。管理几百户几十户的农业生产,并不比管理几百人的工厂容易。”“区一级干部,不只是质量弱而且数量少。现在好多地方,一个区只有三五个人可以办合作社,每人管三四十个,确实抓不起来。”基于同样的道理,合作社的数量一旦爆发式增长,国家的资金投入和借贷支持也会被分散,其原有的优势立刻丧失,这也说明了典型好不等于普遍好,以树典型方式确定的模式未必具有推广价值。
其三,中国人口众多,人均占地面积小,在没有明显的技术改良情况下,单单靠劳力投入,土地效益在传统社会早被完全释放(所谓精耕细作就是此意)。现在进行农业合作化,土地面积和劳动力同时增加,这就意味着并不能够避免中国农业早就已经存在着的严重“过密化”现象,规模化效益无从谈起,这样,在理论上,合作化的效能最高也不会超过单干。并且共同劳动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复投入以及粗制滥作等现象,其精耕细作程度不可能超过个体经营。换言之,以同样的技术,土地边际效益几乎为零。在人多地狭的情况下,因此造成低效率。
其四,农业不同于工业,在手工工场中,一件产品能够分工序、分步骤地进行流水作业,而农业生产要受到很多自然条件的制约。土地分布在很广阔的空间内,不可能像工厂一样把若干人集中到车间进行流水作业式的分工。农作物的生产有一定的周期,播种、管理、收获都有很强的季节性要求,无论怎么组织,都不能打破农业生产的时空结构,将不同地段和不同节气的农活归类集中作业。因此,有些特殊的农活可能需要一定规模的劳动,如兴修水利等,但绝大多数农活不可能靠“拢大堆”解决问题,它所需要的是有针对性的精心照料,由此也决定了在一定的自然和技术条件下农业劳动以家户为单位是人类几千年选择的结果。所以,辛子陵认为,毛泽东以农业生产合作社来比附西方的手工业工场,想以此来提高生产力,是既忽略了农民作为小私有者与手工工场中作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的本质区别,更忽略了农业不同于工业和手工业的生物性特点,结果导致其社会主义集体化理论的失足。对此,杜润生等人也都有类似的看法。
此外,根据林毅夫的研究,农业合作化运动是由自愿走向强制,当强制的因素越来越大的时候,入社农民原先的“多次博弈”就会变成“一次博弈”,农民的监督激励机制就会大为降低。林毅夫指出:
农业合作化运动变成了一个强制性的运动,……如果合作化运动中这一变化是逐渐发生的,农业的实绩就会下降,如果这一变化是突然发生的,就会像苏联在1929 ~ 1932年和中国在1959 ~ 1961年所发生的那样,立即产生灾难性的农业危机。
因此,农业合作化在农业方面体现的效能是低下的,至少不会比传统小农经济的效能高。这一点,甚至苏联领导层已经有了认识:“直到1929年年中,(苏联)党的领导并不否认,即使继续发展小农经济,农业生产仍可提高,不过,党的领导认为集体化是政治上应当优先考虑的道路。”由此可以看出,之所以选择走合作化道路,更深层次的原因恐怕还在于对于某种政治价值的追求。
合作化在农业方面缺乏效能,但是否又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呢?也就是说,农业合作化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利于工业化吗?如能如此,那么至少还可以说,农业合作化虽然牺牲了农业,但却保住了中国所迫切需要的工业化进程,这也许是在当时的情势下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正是一些人肯定合作化的最后一个理由。现在就让我们来仔细地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确实通过剪刀差来“抽取”农业资源,以促进工业发展。有的学者测算:“1953年 ~ 1978年,从价格分配中转移出去的农业资金达到5100亿元,这几乎相当于80年代初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始的总额。”又如:“从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前,农业通过剪刀差,向国家提供了6000亿元的资本积累,相当于1982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的原值。”从这两个材料来看,农业合作化确实为工业化积累了相当大的财富,但是,我们是否据此就应该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质就是以牺牲农业来促进工业发展呢?换言之,农业合作化的效能是否在工业领域得以展现呢?这种说法仍然值得商榷。
在中国这样的“迟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里,要实现工业化,需要依靠农业来提供积累,这是勿庸置疑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只有用合作化这样的方式才能够完成工业化。与我国差不多时间与条件起步的国家或者地区,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同样完成了工业化。例如,土改后,台湾地区、韩国的农民主要是由占地不到3公顷的小农户组成(台湾地区在1955年约有61万农户,每户平均耕地约1.3公顷),从规模和性质来看,与大陆土改后的农村情况相仿,但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台湾和韩国都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实现了经济腾飞,基本完成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其中台湾、韩国的农业也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农业一样,以其飞速增长的生产力为工业化与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董正华甚至认为,在贡献于工业化这一点上,比之地主占有制或大农场制,小农制独具优势,它不仅排除了地主阶级对生活资料的奢侈消费,而且消除了地主阶级的社会政治影响,搬去了横亘在代表城市和工业部门利益的发展型政权与工业化初期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之间的障碍,使政权得以直接向农民征收田赋、征购农产品,从农业抽取资本。并且,这样的发展模式让农业自身也不受损害,不会造成农业长期低水平和低效率。其实,只有农业产能更高,对工业化的贡献才能更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发展对于工业化的支援就是又一个证明。
而且,我们也不能想象在一个现代国民经济体系内农业积累全部都输送到工业领域而没有回流。其实,从农业提取的资源并不是完全投入到工业中,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经过循环又回到了农业领域。有学者估计,新中国成立头30年我国从农业中提取了大约6000亿元,但崔晓黎指出,其中大约有4200亿元通过国家对农业及其相关领域的投入又回到了农业领域,而且,余下的1800亿元基本上等于同期的农业税总额(1959.3亿)。也就是说,从农业当中提取的资源,绝大多数最后又用于了农业。这至少说明对于农业与工业积累的关系不能做过于简单化的理解,不能想象国家对农业只是汲取而没有投入。
况且,纵观整个集体化时期,即或其最终走出了大灾难的境地,但农业生产长期增长缓慢,到1978年前夕都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如果说它还在不遗余力地支援工业,那也无异于竭泽而渔,最终将导致农业与工业的“双输”。
可以说,所谓以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只是一些学者站在当下的立场去总结历史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当然不能说完全没有反映某种历史选择的客观效果,但是,以历史复杂结局中的某种效果之一去反推历史事件的全部原因是站不住脚的。回到历史的场境中去,我们会清楚地看到中共领导层在当时绝非是要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他们要的是农业与工业的齐头并进。这本来是非常简单的历史常识,即信奉和践行合作化者都认为合作化能够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而这又是他们相信其有利于工业化的前提。也就是说,他们当时通过合作化想要得到的是农业与工业的“双赢”,而不是以牺牲农业来成全工业——这完全不是我们所说的对于农业合作化道路之结构化选择中所预先包含的要件,并且也违反了构成结构化选择的诸多结构因素。毛泽东就讲得非常清楚:
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等项办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他们这样来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你要母鸡多生蛋,又不给它米吃,又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我们对农民的政策不是苏联的那种政策,而是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虽然在其后的政策执行中,我国基本上复制了苏联的道路,但是从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来说,却绝无牺牲农业利益来发展工业的想法。所以,合作化导致对农业的牺牲对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而言,完全是一个意外的后果,是一次理论的“意外事故”,更是一种“结构化选择”之外的结局。
五、结语
其实,无论就中国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农业集体化的过程来看,都是马克思恩格斯农业经济理论的一种实践。作为社会冲突论的代表,马克思及其继承者认为,社会矛盾的根源在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即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在农业发展上则表现为土地占有的不均。欲解决这一问题,按照其理论,要分做3个步骤:第一,通过暴力革命与土地改革,弭平经济上的差别;第二,由国家强力主导,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第三,进一步扩大组织规模和公有范围,最终消灭小农私有制,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道路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基本上遵循了这一模式,也得到了大致类似的结果——农业发展的长期低水平和低效益。
实践证明,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理论更多是一种具有良好意愿的理想化设计,未必能够经受住现实经济生活的检验。包括农业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本质,在于追求财富的占有与增殖,而这种追求的动力,正是来自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主体对于资源占有的差别及其比较。农业合作化要在人为弭平这些差别的基础上展开经济活动,因此可以说,其理论虽然再三强调要顾及小农的意愿,却仍然从一开始就具有某种内在的不足。以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实践为例,它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对农地权的一种更加平均的配置,它以一种更加组织化的方式杜绝了产生新社会经济分化的可能,但是,当一个“绝对平等而无差别”的体制出现之时,也就极大地削弱了农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因为一旦“合理的差别”在现实中和可预见的未来都被否定,个体在经济生产中的投入就会大为降低,从而导致生产活动整体的无效率。
然而,这些矛盾在集体化理论那里似乎都不是问题,其原因就在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是建立在一种要消灭或已经消灭了利己需求的精神状态之中的,而这种精神状态的存在,又是以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假想前提的,但是在可以预见的现实中,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造财富,都还没有条件呈现出如先贤哲人所设想的那种状态,因而现实中一个人为消灭差别、以公有取代个体对于财富的占有和追求的社会,就只能是一个缺乏发展动力的社会。
除了追求单一公有制之外,马克思的合作化理论还有另外一个核心,即大土地经营将提高农业效益。无疑,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充满十足的现代工业主义色彩,而问题却在于,虽然人们可以工业化的方式将小农组织起来,将分散的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但是却没有办法改变农业生产的生物性特点,而现代农业经济理论已经再三提醒我们,正是农业生产的这一不易以工业流水化作业的分工和协作来解决的复杂的生物性特点,使得大大小小的家庭农场较之资本主义和大集体的大土地经营,反倒更具有优势,从而获得更高的土地生产率。所以,将小农组织起来,小地块拢大堆,非旦不可能从实质上改变农业的劳作方式并提高技术,反倒因为无法杜绝扎堆劳动中的重复投入与“搭便车”现象,而得不到预期的 “规模效应”。其实,这也正是当今世界农业仍然流行家庭式经营方式的原因所在。
在集体化理论那里,农地“一大二公”的经营方式依靠国家的力量而达到,从实践上看,无论这种国家力量是通过引导还是强制,都会使其自身深深地植入到土地产权之中,所谓“合作”,就更多只是一种虚幻的词意混淆而非真实状态,所谓“集体化经济”(collectivizational economy)绝不是农村社区内农户之间基于私人产权的合作关系。就其实质来说,它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在国家明确的目标预设和强力主导下,“合作化”的过程更成为一种运动化的治理,它所造成的强大压力,将农民裹挟进集体组织中,从而建立起一种在实质上并非合作,而是受国家控制的统制经济。这种国家统制经济因为既缺乏对于生产者的激励,又缺乏对于监管者的激励而必然导致低效率。这样的结果似乎完全与马克思合作化理论的初衷相反,却是这一理论所不得不收获的龙形“跳蚤”。
因此,“阶段论”的观点,其实还是在没有意识到合作化—集体化理论本身的历史局限性的情况下所做的分析,它不仅无视历史上合作化与集体化从理论到实践的关联,更不利于当前改革中对于合作经济理论与集体化关系之本质不同的厘清。尤其当新时期农业发展与改革积累出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以大力发展合作经济来深化改革时,“阶段论”的主张甚至于在混淆合作理论和集体化关系的情况下为重走集体化之路留下了操作的空间。而事实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内部构造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范畴,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这样,按照字面含义把集体公有制解释成为一种合作农业(cooperative agriculture),就“不单容易误导对集体经济的认识,而且无法对改革有正确的理解”。
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合作,是在保持土地公有权不变的条件下,承认并保留农民对生产资料的产权地位前提下的合作,是一种土地亦公亦私的混合所有制下的合作,而非是要重走合作化—集体化的老路。正因为如此,我们更有必要去正视曾经发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理论和经验两个方面的失误。有此,历史所遗留给当下的就不仅是经验,也是财富。
吴 毅: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吴 帆: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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